【晋城市征地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徐先生诉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将于2020年7月22日9:00,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连川社区(原连川村17号)拥有房屋一处。本案被告为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左右,委托人听到有挖掘机和房屋倒塌的声音,随即与家人前去现场查看,但在委托人及家人跑到连川社区川东路时即被四五十名不法人员阻拦,上述人员口戴黑色口罩、头戴安全帽、手持强光手电筒、木棍、钢管、扳手等器械,委托人随即被上述人员打到在地,委托人儿子徐朋冲也被上述部分人员强行抢走手机,捆绑起来,带上头套,押上一辆汽车拘禁起来。

委托人逃离上述不法人员的阻拦后,随后不久即看到不法人员驾驶挖掘机正在强拆委托人的房屋,此时其他不法人员口戴黑色口罩、头戴安全帽、手持强光手电筒照射委托人及其妻子,并拿着铁棒拦截委托人及其妻子,致使委托人不能靠近强拆现场,委托人妻子也因惊吓过度昏厥过去。至3日凌晨4时,委托人的房屋完全被强制拆除,该房屋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委托人儿子徐朋冲被上述部分人员拉到十多公里以外的地方,直至2019年10月3日早上7时才被放在该地。

委托人就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事项报警后,被告于2019年10月5日针对委托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称:“你于2019年10月3日向白水街派出所报称的房屋被强拆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委托人认为,委托人的报案事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告作出的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未载明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被告并未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10月5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判令被告对原告报案的“房屋被强拆”事项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行初5号行政判决,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