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征地拆迁】新疆乌市李先生诉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再审一案,将于2020年7月21日11:0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信阳四巷拥有合法房屋并依法使用土地。本案被告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日,被告发布了《2019年第一批挂牌出让土地成交结果公告》,公告了其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C-004-B宗土地的行为,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在被告出让的该宗土地范围内。
委托人认为,被告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C-004-B宗土地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C-004-B宗土地的行政行为。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作出(2019)新0105行初310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委托人不服,遂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行初310号行政裁定,并指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委托人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