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丈夫黄桂银在海安市城东镇界墩村二十三组38号拥有宅基地及房屋。据被告称,因海安市界墩花苑项目需征收黄桂银的上述房屋。被告系上述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本案被告为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至7月29日、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所属及委托的拆迁工作人员以与黄桂银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为名,全天进驻黄桂银的住宅。
在此期间,在黄桂银多次明确拒绝与上述拆迁工作人员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情况下,上述拆迁工作人员便限制委托人及家人的人身自由,损毁屋内物品,且使用各种卑劣手段折磨委托人及家人,不让委托人及家人休息,严重扰乱了委托人及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上述拆迁工作人员与委托人及家人多次发生冲突,虽经委托人及家人多次报警求助,但仍未能有效制止上述拆迁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2019年8月13日深夜,委托人在饱受折磨、受到胁迫、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与被告委托的第三人签订了《海安市城东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协议内容均为空白。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全部被第三人工作人员拿走。
直至2020年2月10日,委托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才获得了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此时,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已被填满内容。
委托人认为,上述房屋系黄桂银所有,委托人并无权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委托的第三人在明知上述房屋系黄桂银所有的情况下,仍与委托人签订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且委托人系在饱受折磨、受到胁迫、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应予撤销。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恳请撤销被告委托的第三人海安家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海安市城东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