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地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马女士、王先生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将于2020年6月23日9:30,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匠营283号内48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3年,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匠村纳入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并成立了丰台区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指挥部。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在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征迁范围内,系该项目的被征收户。本案被告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7号)称:二、由实施主体主导向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转变;五、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列入2019年绩效考核项目,各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应于年底前报市政府。
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再次成为丰台区2019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之一。
2019年11月11日晚上19时左右,在委托人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即被强制拆除,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委托人就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违法行为报警后,公安机关并未履行其制止、调查处理职责。
其后,委托人于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制止、调查查处职责一案中得知,系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铁营村委会)以收回宅基使用权、腾退地上物的名义,对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发生在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期间,且该项目工作系被告负责组织实施并起到主导作用,拆除委托人的房屋是上述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工作推进的关键组成部分,符合其行政意图及目的,被告显然是委托人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主体,被告应对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首先,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故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从实施情况看,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而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如果不这样认定,就会助长非法强制拆除行为,也造成公民索赔的困难,也会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当前情况下至少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要求,同时也是人权及社会权发展的趋势所在。
其次,无论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
即便是东铁营村委会作出了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相关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但上述行为也应当视为是受被告委托所为,被告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被委托人所作出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此,委托人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匠营283内50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