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2012年3月28日,委托人在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盘龙社区喜得冲上寨村租赁一处鱼塘、一幢砖墙石棉瓦木楼房,2012年5月9日,委托人在鱼塘和房屋边租赁一处1.1亩的旱田。委托人投入巨大心血和精力对鱼塘进行了修整,安装了养鱼设施设备;对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兴建围墙及门楼、厂房、卫生间等,完善了配套设施;在1.1亩旱田上建起塑料大棚种植铁皮石斛及相关种植设施。2016年11月29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鱼塘开塘放水并填埋;2017年1月4日、1月6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委托人上述房屋及附属物等推毁,屋内物品损毁殆尽;2017年2月21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石斛基地全部铲毁。强拆时将委托人房屋及石斛基地边的农作物损毁。
诉讼认为,被告在未经法定程序、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