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拥有合法商铺,并持有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9年6月25日,被告对委托人作出《关于成慧中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认定通知》,认定委托人持有的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涉案通知认定委托人土地使用证无效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