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征地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嘉兴市费先生诉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6月4日10:00,在桐乡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交换证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嘉善县罗星街道依法租赁土地并种植名贵苗木。据政府称,因“纬二路一期项目”需征收委托人苗木。2018年3月起至2019年1月,委托人种植苗木的9亩土地被陆续强行推平,地上的名贵苗木也被强行摧毁,但委托人至今未依法得到赔偿。
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浙0483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推平委托人所种植苗木的行为违法。被告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决,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9)浙04行终3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1月14日,委托人向被告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罗星赔决字(2020)第1号《不与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诉讼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决定书并支付委托人损失赔偿金。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