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拥有合法房屋并依法使用土地。2019年3月1日,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2019年第一批挂牌出让土地成交结果公告》,公告了其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C-004-B宗土地的行为,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在被告出让的该宗土地范围内。
起诉认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C-004-B宗土地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出让涉案宗土地的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不服,遂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