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征地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衢州市祝先生诉龙游县横山镇人民政府赔偿决定案,将于2020年6月5日9:00,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龙游县横山镇上下朱村西山背15号拥有钢棚及附房各一处。钢棚用于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客观,附房用作厨房。本案被告为横山镇人民政府。

委托人钢棚系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搭建的,不属于违章建筑;委托人附房占地面积仅16.77㎡,房屋建筑面积33.54㎡,面积也不超过40㎡,不属于龙游县横山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出台的《龙游县农房服务体系构建风貌提升政策问答》中的“四必拆”房屋,而属于合法建筑。

2019年6月17日,被告却在没有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钢棚及附房拆除。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委托人父亲祝海寿被上述人员殴打,导致祝海寿身上多处伤痕,并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打点滴。委托人本人也被强行控制,暂时性地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告的上述行为性质极为恶劣,不仅严重影响了的正常生产生活,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委托人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委托人于2019年6月25日以被告龙游县横山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龙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龙游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龙府法复字第0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委托人附房第二层及钢棚的行为违法。

但是,在龙游县人民政府确认被告的违法行为后,被告仍未对委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自委托人附房及钢棚被拆除后,委托人的庭院一片狼藉,生产经营所用的机器设备一直放在露天空地上,由于附房被拆除,以致委托人现在都没有做饭的地方,严重影响委托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19年10月28日,委托人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对委托人作出横政赔字(2019)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称:祝根清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祝根清二层附房及钢棚属于违法建筑,且在责令其限期拆除后仍保留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祝根清不予赔偿。

委托人认为,被告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龙游县人民政府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被告作出的横政赔字(2019)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横政赔字(2019)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及赔偿附房及钢棚的价值损失赔偿金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