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赵茶花之夫、童小龙之父—童水财在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汪家园居委会兰家162号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童水财去世后,上述房屋由二委托人继承,并用于出租、经营。现政府因上饶市中心城区三江片区(汪家园三期)棚户区(胜利桥头以东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被告为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信州区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办事处
2020年1月16日上午10:00分左右,三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组织大量车辆(城管、消防、救护等单位)及三百余人,先是将委托人童小龙及其妻子郑鸿强制拖拽出房屋予以控制,而后使用挖掘机强行将委托人的上述房屋予以拆除,该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不仅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致使委托人及家人无家可归。同日上午被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还有委托人邻居兰祖庆、祝莲香。
委托人认为,三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国务院大力倡导、多次要求依法行政的今天,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委托人的上述房屋,体现出其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极大蔑视,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三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汪家园居委会兰家16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