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南京市王先生诉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案,将于2020年5月18日14:30,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9号拥有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该房屋面积为51.94平方米。本案被告为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12月28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提升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整体形象,决定对栖霞街道西花村、摄山村、红梅村红线范围内部分村组的房屋、附作物实施拆迁。

同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又发布《征收通知》称,为了推进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对位于项目红线内的栖霞街道摄山村的房屋进行征收。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之后,用于华侨城项目建设。

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但因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至今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一致补偿协议。

2019年7月25日,被告向委托人作出宁综法栖[2018]061104号《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称,经查明,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沾南队9号,面积为51.94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你未能提供合法建设规划手续。经向栖霞区档案馆查档证明,你上述面积51.94平方米的建筑物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你在收到限期拆除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宁综法栖[2018]061104号《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