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信阳四巷东侧116号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月30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新政征决告[2017]10号),称经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高新区(新市区)老城区改造提升项目八家户六队、四平路片区、鲤鱼山路片区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及补偿按照高新区(新市区)老城区改造提升项目八家户六队、四平路片区、鲤鱼山路片区房屋征收方案执行。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起诉认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新政征决告[2017]10号)对高新区(新市区)老城区改造提升项目八家户六队、四平路片区、鲤鱼山路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新01行初100号行政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不服,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