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江永县潇浦镇三元宫村四组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1月8日上午,江永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江永县永明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行终129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行初17号确认江永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8日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上述判决业已生效。2019年9月4日,委托人向江永县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江永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江永县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起诉认为,江永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江永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付委托人房屋价值、附属物等价值损失赔偿金。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