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连云港徐先生诉赣榆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案,将于2020年1月13日8:10,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拥有合法房屋。
2018年12月25日,赣榆区人民政府作出《赣榆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通告》(赣政发[2018]87号),称因牌坊街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需要,赣榆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牌坊街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赣榆区人民政府牌坊街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赣政发[2018]86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牌坊街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如下:一、征收范围:华中路西侧、牌坊街北侧、西关路东侧、后宫路南侧(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二、房屋征收部门:赣榆区房屋征收局。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赣榆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五、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六、征收签约期限: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七、征收签约奖励(优惠)期限: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八、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起诉认为,赣榆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书》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征收房屋的法定前提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包括委托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以赣榆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赣榆区人民政府牌坊街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赣政发[201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