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乌鲁木齐市黄先生诉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件一案,将于2020年1月14日11:00,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乌鲁木齐市黄先生诉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件一案,将于2020年1月14日11:00,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新疆米泉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据称,因“神华怡园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及土地。为了解项目情况,委托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了“‘神华怡园’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范围图”政府信息,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收到了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了乌自然资函〔2019〕689号《关于xxx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函》,向委托人公开了2016米国土国建字00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委托人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在上述《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的范围内。

起诉认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