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市汤先生诉海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南通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将于2019年1月17日9:30,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市汤先生诉海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南通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将于2019年1月17日9:30,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江苏省海安市凤山村31组6号拥有合法房屋。
2019年6月19日,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因海安市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海政房征字(2019)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海安市新通扬河北侧区城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海安市新通扬河北侧区城城中村改造工程;二、征收范围:东至通榆路、西至朝阳路、南至新通扬河、北至黄河路(详见征收红线图);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四、房屋征收部门: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六、征收实施期限:自本项目发放公开信确定开签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为签约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纺工路原丝绸印染厂办公楼;八、监督举报电话:81855235。委托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上述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
由于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法定前提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于2019年8月9日向南通市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撤销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房征字(2019)1号《房屋征收决定》。南通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委托人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2019]通行复第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海安市人民政府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
委托人认为,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法定前提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海安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一,以南通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二,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二作出的[2019]通行复第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被告一作出的海政房征字(2019)1号《房屋征收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