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泰州市曹先生等人诉靖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二审案,将于2019年1月16日14:00,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靖江市西河沿小商品市场各自拥有合法营业用房。
2018年11月22日,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市政府关于西河沿小商品市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靖政发[2018]142号),称市政府已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了《市政府关于西河沿小商品市场房屋征收的决定》(靖政发[2018]1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西河沿小商品市场房屋征收。二、征收范围:原西河沿小商品市场(具体范围以西河沿小商品市场征收红线图为准)。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四、征收补偿方案:《靖江市西河沿小商品市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靖政发[2018]140号)。五、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55日内。六、征收部门: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征收实施单位:靖城街道办事处。八、监督举报电话:联系电话:12345。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
委托人认为,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市政府关于西河沿小商品市场房屋征收的决定》严重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补偿利益,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靖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市政府关于西河沿小商品市场房屋征收的决定》(靖政发[2018]141号)。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委托人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