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拆迁】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周口市曹先生与淮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案,将于2020年1月2日14:5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号楼102室调查询问。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周口市曹先生与淮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案,将于2020年1月2日14:5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号楼102室调查询问。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淮阳县王店乡高庄合法经营的一家养殖场。2018年6月12日,受淮阳县人民政府委托,淮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在委托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进行任何公告告知、不符合法定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部分养殖场拆除,致使委托人的养殖场遭到灭失性损毁,委托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相关的附属物品及设施设备也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8年8月17日上午八点,在淮阳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下,淮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再次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养殖场拆除,委托人的养殖场全部被毁,房内物品、相关附属物品及设施设备也损毁殆尽。2019年2月2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行初28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淮阳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该判决业已生效。2019年3月28日,委托人向淮阳县人民政府邮寄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淮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淮阳县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赔偿申请后,至今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期限。

起诉认为,淮阳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淮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委托人养鸡房、各类屋棚价值损失等赔偿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