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衢州市陈先生与衢州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案,将于2020年1月2日14:30,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调查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柯城区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为了解涉案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原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因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而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或区人民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政府信息,后委托人收悉了原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2018]第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第1-1号《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2018]第1-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上文件显示,涉案征收项目系被告组织实施,相关补偿标准也由被告批准。
2019年5月9日上午八时左右,十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在委托人上班途中将委托人摁倒在地,同时夺走了委托人的手机和钱包,随后,不明身份人员又将委托人押至一辆中巴车上,使用该车辆将委托人载至衢州双港521假日宾馆并对委托人实施拘禁,直至当天十一时四十分左右,委托人才得以离开。离开宾馆后,委托人随即返回家中,但委托人的房屋已被完全拆除,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起诉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报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征收补偿标准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依法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具体到本案中即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以上观点委托人提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判例供贵院参考。为此,委托人特以衢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不服,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请电话联系,我团将依法告知开庭相关注意事项,以便您顺利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