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杜先生诉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拆决定纠纷上诉一案,将于2019年6月3日14:30,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询问。
委托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5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026-201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委托人的上述房屋为违法建筑,责令委托人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委托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诉至永嘉县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认为委托人依据和理由不足,判决驳回起诉。委托人不服,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行初192号行政判决,并发回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