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祁县刘先生与祁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一案,将于2019年6月3日15:00,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询问。
委托人是祁县昭馀镇的居民,在该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4年3月10日,祁县人民政府发布祁政发(2014)23号《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山西建材厂宿舍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决定对东至北关村居民区,南至建材厂厂区,西至西北街空地,北至北关村居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委托人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委托人至今未能与祁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祁县人民政府也一直没有针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致使委托人的补偿权益至今不能实现。
祁县人民政府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对委托人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其在征收决定作出后长达4年的时间一直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明显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被告祁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祁县人民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