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建设用地规划一案,将在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罗某等25人诉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建设用地规划一案,将于2019年5月22日下午14:00在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海安市中坝南路39号楼、41号楼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委托人于近日得知海安市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11月28日向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地字第1836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为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文晶雅居房地产开发,用地位置为海安城区中坝南路东侧、贵都瑞城南侧,用地行为为商住,用地面积为3753.17平方米,建设规模为6823.51平方米。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但海安市行政审批局规划许可的文晶雅居小区建筑物与委托人居住的楼房紧紧相邻,间距过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会严重影响委托人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及安全。

委托人认为: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作出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向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核发的地字第1836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