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罗某等25人诉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规划一案,将于2019年5月22日下午14:00在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海安市中坝南路39号楼、41号楼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委托人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海安市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1月23日向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建字第18698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文晶雅居7#楼,建设位置为海安市中坝南路35号,建设规模为5291.58㎡(计容4521.26㎡)。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但海安市行政审批局许可建设的文晶雅居7#楼与委托人居住的楼房紧紧相邻,间距明显过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该7#楼一旦建成将会严重影响委托人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及安全,将会对委托人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及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对委托人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律师认为: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为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核发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向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核发建字第18698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