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温州吴先生诉省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案,在杭州中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温州吴先生诉省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案,5月21日上午10:30在杭州中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上北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12月20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知省政府于2009年3月6日《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8]-0484),批准了苍南县2008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申请。据政府称,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在上述《审批意见书》批准用地范围之内。
浙江省政府作出上述《审批意见书》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为此,委托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10日向浙江省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撤销浙江省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8]-0484)的行政行为。省政府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委托人于2019年3月30日收到)浙政复[2019]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认为:

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省政府对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