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马鞍山市秦女士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19年5月14日9:00,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与委托人父亲作为一户居住在雨山区佳山乡兴和村兴安队25号院内,委托人在院内从事花卉养殖以维持生活。2010年委托人父亲失踪,2014年经法院判决宣告委托人父亲失踪,由委托人作为父亲财产管理的法定代理人。2012年5月,委托人父亲户所有房屋及有关设施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全部拆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7年2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行终73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行初7号确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对委托人之父户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上述判决业已生效。2019年1月9日,委托人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赔偿申请后,至今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期限。
律师认为: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