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北京市葛先生、刘先生诉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肥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19年5月14日9:00,在肥西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肥西县上派镇四十埠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上派镇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
2018年11月26日,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发布了《公告(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公告》”),称为加快推进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步伐,对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四十埠片区房屋进行征迁。委托人认为,镇政府以涉案《公告》作出征迁决定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肥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收到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肥政复决字[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律师认为:
镇政府于2018年11月26日发布的《公告(集体土地)》中明确载明了搬迁要求及奖励措施,并明确对逾期搬迁的被征迁户“不予奖励”,该内容已经给委托人设立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对包括委托人在内的未搬迁的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镇政府以涉案《公告》作出征迁决定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县政府以镇政府的涉案行政行为对委托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予以维持系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肥西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和拆迁决定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