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菏泽聂先生诉区政府补偿决定案,将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3:00在菏泽中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菏泽聂先生诉区政府补偿决定案,将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3:00在菏泽中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陶驿路与陶朱公大街交叉拐角处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8月29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针委托人作出菏定政房补决字[2018]53号《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关于聂庆祥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一、对座落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聂庆祥名下的丈量编号为1-1-181号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房屋权利人是聂先生。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二、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丈量编号为1-1-181号房屋的货币补偿数额为761174元。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已专户储存于银行。三、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旧城Ⅱ片区(农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给予房屋产权调换。商业安置房位于兴华路以北,陶驿路以西,古塔路以南,菏商路以东商业安置区或就近、相似区位。四、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该丈量编号1-1-181号房屋腾空,并到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结算手续。

律师认为: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法定前提条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菏定政房补决字[2018]53号《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关于聂庆祥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