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19年5月8日在山西省法院第七法庭询问。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晋城张先生、段先生诉沁水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19年5月8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询问。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半峪村各自经营一家专业化养鸡场,多年来两家养鸡场经济效益可观。2017年2月24日,郑村镇人民政府向各村、各有关站所下发通知,称要在全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并做了具体工作部署。之后,委托人养鸡场的所有蛋鸡被强制卖出,养鸡场也被强行断电、被强制关闭。委托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停止,这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委托人认为,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养鸡场因环境整治原因被关闭,沁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但沁水县人民政府至今未给予委托人任何补偿,其不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沁水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养鸡场被关停造成的经济损失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委托人未向沁水县人民政府提出给予补偿的申请为由,裁定驳回了委托人的起诉。

律师认为:

一审法院裁定明显有误,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行初49号《行政补偿裁定书》,指令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