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将于2019年4月24日在金华市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章先生诉兰溪市云山街道办事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将于2019年4月24日上午9:00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的户籍在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系该村村民,已成年。政府因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及其房屋。2017年9月1日,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后地现场征迁指挥部作出《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并据此决定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双方签署《枣树、后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定向选房信息登记表》。因此,委托人与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后地现场征迁指挥部形成了事实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进入了实质履行阶段。但在委托人的房屋被拆除、夷为平地后,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后地现场征迁指挥部却以委托人不享受村民待遇为由,不承认、不履行上述《登记表》中对委托人的补偿安置条件,致使委托人至今未得到补偿安置,这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于2018年10月20日以兰溪市人民政府为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浙07行初3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委托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委托人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该《行政裁定书》。

律师认为:

委托人系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村民、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系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主体,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后地现场征迁指挥部在已经与委托人达成事实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未依法落实对委托人的补偿安置条件,显然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按照《枣树、后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定向选房信息登记表》确定的补偿安置条件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