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19年4月23日南通经济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汤先生诉海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海安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19年4月23日下午14:00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江苏省海安市凤山村31组6号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新通扬河生态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2018年9月6日,海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委托人作出海城罚字[2018]第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委托人于在海安市北城街道凤山村31组6号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委托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委托人不服,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9月18日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海城罚字[2018]第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海安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委托人于2018年11月10日收到)[2018]海政复第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海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海城罚字[2018]第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认为,

海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海城罚字[2018]第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撤销海安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海政复第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