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罗先生等25人诉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案,将于2019年4月19日下午14:00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海安市中坝南路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委托人于2019年1月22日得知海安市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1月18日向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32062120190118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但海安市行政审批局许可施工的文晶雅居5#、6#、7#建筑物与委托人居住的楼房紧紧相邻,间距明显过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会严重影响委托人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及安全。据委托人调查了解,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早在2018年12月23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已开始施工,至今仍在继续施工,该施工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委托人房屋及人身的安全。
律师认为:
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8日才取得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显违反《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海安市行政审批局为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核发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向南通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核发施工许可编号32062120190118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