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连江县柯先生诉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连江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及赔偿案,将于2019年4月1日15:00,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福州市连江县海峡文化村建设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委托人未能与政府达成一致协议。2017年1月22日,不法分子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委托人屋内物品损毁殆尽。经委托人多方信访,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日作出潘政(2017)182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连江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连政信复查(2017)32号《关于柯某某同志信访复查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委托人,是因为海峡文化村项目征收需要,县里相关部门组织了对委托人户的房屋拆除行为。
律师认为:
结合贵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及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联合发布《潘渡贵安旅游度假区(畲家园项目、海峡文化村项目、海峡技术职业学校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行为可见,贵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及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是本次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了对委托人房屋的拆除行为。至此,委托人才知道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主体。因贵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全称:连江县贵安温泉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是连江县人民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贵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拆除行为不服的,应以其组建单位即连江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为此,委托人特以连江县人民政府、连江县潘渡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莆田中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裁定指令莆田中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