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襄阳葛先生等2人诉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19年4月3日下午3:00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东社区居委会三组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据政府称,因襄阳市樊城区北方永发二期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2019年1月8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襄土网挂字[2012]23号)。2012年5月18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北省北方永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2012年5月21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贴出《公示结果》(襄土网挂字[2012]23号),该结果显示湖北省北方永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编号为20122302的土地使用权。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北省北方永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上述编号为20122302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于湖北省北方永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的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在上述出让的案涉土地范围内。
律师认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擅自将包括委托人合法使用的土地在内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于湖北省北方永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将宗地编号为20122302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于湖北省北方永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