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滕州张先生等31人诉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一案,将于2019年4月3日上午9:00在滕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大坞镇东坞村各自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培育、种植经济作物。据政府称,因雷山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承包地。2018年11月15日左右,滕州市大坞镇东坞村张明干、马银龙等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在委托人的承包地上进行施工,属于典型的违法施工行为。上述人员的违法施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递交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上述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但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后,至今未履行其查处涉案违法施工行为的法定职责。
律师认为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查处涉案违法施工行为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