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拆迁】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永州市周先生诉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江永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19年3月26日9:00,在道县人民法院四楼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永州市周先生诉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江永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19年3月26日9:00,在道县人民法院四楼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委托人在江永县潇浦镇三元宫村四组拥有合法房屋。委托人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快递方式向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递交了《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县国土局申请公开因江永县滨河路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委托人位于江永县城关镇三元宫村四组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见附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或县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县国土局收到委托人递交的该申请后,至今未作出答复。委托人不服,遂向江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收到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了江永政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驳回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认为,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县国土局2018年12月11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答复系针对委托人另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作出,而非本案委托人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方案批准文件,被告县国土局2018年12月11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答复与本案无关,其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县政府在委托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与县国土答复内容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认定县国土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江永县人民政府、江永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