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宜昌范先生等22人诉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查处职责案,将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00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已由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管)的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土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门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土门村委会没有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以至于村民对于村内财务事务情况所知甚少。委托人作为土门村的村民,对涉及委托人自身利益的村务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为此委托人特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于2018年9月24日向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递交了《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要求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首先追究村委会有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其次责令土门村委会公开如下事项:1、因宜昌综合保税区项目征收土门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放、使用、分配情况;2、土门村委会近五年的财务收支明细;3、土门村委会干部2015、2016、2017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但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对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
律师认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村务公开违法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