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田先生等人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案,将于2019年3月21日9:00,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5日,委托人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并经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合同约定将委托人的宅基地置换成120平米的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委托人),交房时间为2015年4月,期间过渡费每年一万元。委托人已经依约将宅基地交付给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2014年度过渡费后就一直拖欠过渡费至今,并且至今未向委托人交付房屋。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上述合同现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
律师认为:
委托人、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大西铁路拆迁安置房安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观上,委托人作为村民,是通过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与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基于对村委会的信赖,委托人已经尽到了同等条件下理性人的合同审查义务,客观上,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因此,委托人对合同的无效以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不存在主观或客观上的过错;而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专门从事房产开发业务,对于宅基地是否能够置换理应非常清楚,其在签订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委托人宅基地不能置换,且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和支付过渡费的给付义务,又在委托人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后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因合同无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渭南市临渭区提起民事诉讼,临渭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过渡费用,原被告双方不服,均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