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宜昌范先生等22人诉湖北省人民政府驳回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19年3月19日上午9:00在武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宜昌范先生等22人诉湖北省人民政府驳回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19年3月19日上午9:00在武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自留山、自留地。据政府称,因宜昌综合保税区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自留山、自留地。2018年7月25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知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批准作出了鄂政土批[2013]266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宜昌市夷陵区2013年度第2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2661号《批复》),据政府称,委托人的自留山、自留地在上述2661号《批复》批准用地范围之内。委托人认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2661号《批复》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遂于2018年8月2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撤销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鄂政土批[2013]266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宜昌市夷陵区2013年度第2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行政行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委托人于2018年11月3日收到)鄂政复决字[2018]1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认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中院报请高院,高院指定武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请求撤销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鄂政复决字[2018]1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