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新宁李先生等4人诉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一案,将于2019年1月30上午8:30,在新宁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委托人系新宁县金石镇梽木山村5组村民,在该村5组各自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据政府称,因梽木山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12月19日,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宁县金石镇原梽木山村4、5组作出《限期腾地通知》。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在上述《限期腾地通知》限期腾地范围之内。
律师认为:被告作出上述《限期腾地通知》事实依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