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朝阳刘先生诉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撤销答复意见书一案,将于2019年1月25上午9:00,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委托人在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北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17年12月起,政府以长深高速公路龙城出口两侧绿化带项目名义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及土地。据委托人调查了解,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局、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征收部门、单位实施的此次征地拆迁,根本没有合法的征地审批手续,存在未依法征求、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以“拆违代拆迁”等诸多违法之处。上述机关部门也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为此,委托人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因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查处申请后,未依法履行其查处涉案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的法定职责,委托人遂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人《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遂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答复意见书》称,2016年11月11日龙城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龙城区七道泉子西山线、高速路口龙城出口两侧集体土地有证住宅进行征收,同意按《2016年七道泉子南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公告了补偿方案及回迁安置地点、制定了征求意见表,逐户征求两侧七道泉子镇南村、北村142户村民意见,其中2户没找到产权人,1户拒绝填写意见,共129户签订了产权置换协议并于2018年4月进行搬迁,没有签署补偿协议的村民还在原地居住生活。龙城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对住宅进行置换,不存在违法征地行为。
律师认为,朝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真实存在,其并未真正履行查处涉案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朝阳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查处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