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拆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武汉刘女士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及赔偿一案,将于2019年1月11日上午9: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武汉刘女士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及赔偿一案,将于2019年1月11日上午9: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板桥村155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政府因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3月29日,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武政办〔2009〕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是所涉板桥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委托人与丁某某属板桥村村民,二者的房屋均位于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被征收范围内。委托人于2018年9月份得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与丁某某强制拆除房屋违法纠纷案作出(2018)鄂行终41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洪山区政府拆除丁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

律师认为:

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发生在板桥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期间,且城中村改造工作系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武汉市洪山区政府显然系委托人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人,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应对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洪山街板桥村15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委托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附属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