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将于2019年1月4日8:30,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
♦️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蚌埠市怀远县马城镇上洪村合法经营一处苗圃场,场内种植各类名贵盆景盆栽。2010年,怀远县人民政府为实施蚌埠西出口(陈郢——荆涂大桥收费站)公路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苗圃场,包括两间看护房、21平米院墙以及大小盆景72株。因政府补偿标准极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2011年12月15日上午8时左右,怀远县人民政府组建的蚌埠西出口(陈郢——荆涂大桥收费站)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人员,用挖掘机强行将委托人苗圃场的院墙及看护房推倒,并将苗圃场内110株盆景(包含拆迁范围外的38株)拖走,并且110株盆景在指挥部野蛮挖掘过程中已严重毁损,再加上指挥部拖走盆景后无人管理,已完全失去其应有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2016年11月2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3行初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怀远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5日拆除委托人经营怀远县上洪苗圃场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此,委托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怀远县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怀远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委托人2017年1月26日收到)怀行赔字[2017]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委托人郑颖被拆除的两间看护房损失11642元。
♦️ 律师认为:
怀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赔偿决定书》所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针对委托人作出的赔偿明显不公,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怀远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