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阜阳市王女士诉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及赔偿案,将于2018年12月6日10:00,在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社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屋。2015年7月18日,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阜九路指挥部组织,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参与实施,数十人将委托人房屋围住,并对委托人实施人身控制,将委托人强行带离强拆现场,而后用挖掘机强行将委托人部分房屋拆除。2017年4月18日,上述机关再次组织人员将委托人房屋围住,强行将委托人剩余房屋拆除。委托人屋内物品、附属物损毁殆尽。律师认为,因阜九路指挥部为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其实施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上述机关在委托人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强拆委托人房屋的行为,体现出其对公民财产权以及国家法律的极大蔑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但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委托人特以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四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将本案报请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本案由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违法,并驳回了委托人的赔偿请求,委托人不服,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现该案于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