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征地拆迁开庭公告】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鞍山市杨先生诉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将于2018年11月26日9:00,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鞍山市杨先生诉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将于2018年11月26日9:00,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拥有合法承包地。2009年5月起,立山区政府、沙河镇政府声称因沙河地区整体改造,需征收委托人的合法承包地,但有关部门一直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收,也未依法对委托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2013年9月份、10月份,部分身份不明人员先后六次强行推毁委托人的承包地,现委托人的土地已经被非法占用。此后委托人了解到,直至2009年11月底上述征收才获得了辽宁省人民政府的征收批准,2009年5月就启动征收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的违法征地行为。此外,据委托人了解,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并没有包含委托人的承包地,立山区政府、沙河镇政府超出省政府的征地批准范围实施征地,属于典型的超范围征收。委托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邮寄递交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要求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严肃查处相关部门违法征收集体土地、强行占用土地的行为。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关于杨永珍<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认为不存在委托人提出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委托人不服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杨永珍<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辽国土资复[2016]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关于杨永珍<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责令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日内对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8日作出(委托人于2016年7月11日收到)《关于对杨永珍<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认为不存在委托人反映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律师认为,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对杨永珍<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所认定事实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杨永珍<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查处涉案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的法定职责,委托人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遂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但委托人仍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现本案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