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宜昌邹先生诉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拆违法及赔偿一案,将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00,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已由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管)拥有合法自留山、自留地、侧基地(菜园),共4.52亩,种有松树、柏树、桔子树、蔬菜及竹林。据政府称,因宜昌生物产业园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自留山、自留地、侧基地(菜园)及地上物,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5日,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松树、柏树、桔子树、蔬菜、竹林予以铲除、摧毁。
律师认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实施强制铲除摧毁委托人自留山、自留地、侧基地(菜园)及地上物的行为,体现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公民财产权以及国家法律的极大蔑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但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铲除摧毁委托人自留山、自留地、侧基地(菜园)及地上物的行为违法;支付委托人自留山、自留地、侧基地(菜园)价值损失赔偿金及桔子树、松树、柏树、蔬菜、竹林等地上物损失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