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征地拆迁开庭公告】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李先生诉襄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将于2018年11月21日9:00,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李先生诉襄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将于2018年11月21日9:00,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襄阳市樊城区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4月27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了委托人位于红光路4号(原钢厂家属院)5栋2单元1层102房32.65平方米的房屋,委托人不服,遂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襄阳市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8年9月5日作出了襄政行复决字[2018]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32.65平方米建筑物行为程序违法,但未对委托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依法作出决定。律师认为,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襄阳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应当履行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的法定职责,襄阳市人民政府未对委托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依法作出决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襄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