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咸宁市皮女士等诉通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将于2018年11月13日9:00,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通城县原精制茶厂拥有合法商铺,据政府称,因“通城县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商铺。2018年8月15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知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隽政办函[2017]7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称《通城县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动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补偿,并公布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等,显然是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律师认为,通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通城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以隽政办函[2017]7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