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汕尾孙先生等7人诉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新寨村村后经营一家专业化养殖场,该养殖场于2003年建成,为生产经营所需,委托人耗费巨资建设了猪舍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仔猪、种猪。多年来养殖场经济效益可观。2018年4月19日,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汕尾市城区畜牧兽医局联合作出《责令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通知书》,称委托人养殖场未符合动物养殖所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产生污水继续污染周边环境。现责令委托人养殖场停止畜禽养殖作业,并自行拆除、搬迁关闭。2018年6月17日中午,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来到委托人养殖场,口头称就给委托人一天时间处理养殖场内所有生猪,否则将对养殖场停水停电、关闭。委托人迫于无奈,将养殖场内的生猪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此项贱卖生猪的损失达20多万元。2018年6月20日下午2时左右,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汕尾市城区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使用挖机强行将委托人的养殖场 猪舍及附属物拆除,养殖场内养殖设备也因此损毁殆尽。上述强拆行为也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认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因环境保护原因,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委托人养殖场因环境保护原因被关闭,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应当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但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至今未给予委托人任何补偿,其不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养殖场的经济损失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