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征地拆迁开庭公告】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蒋女士等3人诉兰溪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将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8:40,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审判楼西4法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蒋女士等3人诉兰溪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将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8:40,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审判楼西4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村民,户籍在该村,已婚。兰溪市人民政府因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委托人于2018年1月22日获悉,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后地现场征迁指挥部作出了《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可知,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但所涉《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第(二)款、第(三)款第5项的规定却不公平不合理且违法,妇女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委托人这样的外嫁女更是被严重歧视性对待,被剥夺了本该享有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明显违反了男女平等的根本原则及上述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

律师认为,委托人系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村民、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依法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但委托人至今并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二)的规定可知,兰溪市人民政府作为此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主体,负有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应依法公平合理的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兰溪市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第(二)款、第(三)款第5项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