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征地拆迁开庭公告】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枣庄吕先生等三人诉枣庄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违法案一案,将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9:00,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开庭公告: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枣庄吕先生等三人诉枣庄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违法案一案,将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9:00,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2018年6月25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了鲁政土字[2012]422号建设用地批件(以下简称422号批件)、枣庄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了枣政土字[2013]15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峄城区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以下简称154号《批复》)。委托人所使用的宅基地在422号批件批准征收的范围内,委托人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154号《批复》,批准将包括委托人宅基地在内的土地予以出让。2013年12月20日,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第三人,但委托人至今并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所涉房屋至今也仍在居住使用。

律师认为,在委托人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房屋至今仍在居住使用的情况下,枣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包括委托人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出让的行为,违反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枣政土字[2013]15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峄城区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批准出让所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